《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》解读之墓地管理
第三章 墓地管理
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农村村(居)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,不得向其他人员出售或者提供墓穴。
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。
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凭安葬协议、户籍证明、火化证明(或者死亡证明)安排入葬。
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:
(一)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;
(二)转让、有奖销售、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;
(三)修建宗族墓地;
(四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,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,并对档案进行永久保存。
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设置消防设施,加强消防安全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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